11月(yue)18日,國家商務部發(fa)布了關于終止對印尼(ni)廣(guang)青鎳(nie)業(ye)有限公司生產的(de)進口不(bu)銹(xiu)鋼(gang)鋼(gang)坯和(he)不(bu)銹(xiu)鋼(gang)熱軋板/卷(juan)傾銷及(ji)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調查的(de)公告(2021年第38號(hao))。
2019年(nian)7月22日(ri),商(shang)務(wu)部發布2019年(nian)第3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日(ri)本、韓國和(he)印尼(ni)的進口不銹(xiu)鋼鋼坯和(he)不銹(xiu)鋼熱軋板/卷實(shi)施反傾(qing)銷措施,實(shi)施期限自2019年(nian)7月23日(ri)起5年(nian)。
2020年11月(yue)20日,應印尼廣青(qing)鎳業(ye)有限(xian)公(gong)司(si)申(shen)請(qing),商務(wu)部發布2020年第55號公(gong)告,決定(ding)對(dui)印尼廣青(qing)鎳業(ye)有限(xian)公(gong)司(si)生(sheng)產的(de)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所適用的(de)反傾銷(xiao)措施進行傾銷(xiao)及傾銷(xiao)幅度期間復審。
2021年9月30日,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撤回期間復審的申請。經審查,商務部決定接受該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終止對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調查。